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、四级高级警长李卫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

来源:晋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1-08-17 20:09

 日前,陵川县纪委监委对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、四级高级警长李卫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 经查,李卫旗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购物卡;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;执法犯法、以案谋私,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;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,造成不良影响;利用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;故意伤害他人、醉酒驾驶车辆,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。
 李卫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中共陵川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并报中共陵川县委批准,决定给予李卫旗开除党籍处分;由陵川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 李卫旗简历
 李卫旗,男,汉族,1964年8月生,陵川县礼义镇人,大专学历,1979年2月参加工作,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 1979年2月至1984年11月,陵川县公安局工作;
 1984年11月至1988年10月,晋城煤矿公安处工程处公安科内勤;
 1988年10月至1992年10月,陵川县公安局刑侦队侦察员;
 1992年10月至1995年9月,陵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;
 1995年9月至2000年4月,陵川县平城镇党委副书记、派出所所长;
 2000年4月至2003年4月,陵川县公安局平城派出所所长;
 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,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;
 2009年3月至2018年9月,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、主任科员;
 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,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、一级警长;
 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,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、四级高级警长;
 2021年5月被免职。